公有住房的维修金交法如下:
1、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2、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后,开立市维修基金专户。市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门、户(每套为一户)立账。业主会成立后,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提供给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按幢、门、户建立明细台账。
3、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利息分别计入户账,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