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安置房,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以申请政府安置房,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交还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拆迁安置重置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