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