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职工工资福利费列支的所有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