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实操中,一般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包括以下方面,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方面是不能抵扣需要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