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是村民进行申请,经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