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1、有一方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过户权。
2、各买受人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各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