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比赛的规则如下:
1、必须按秩序册规定时间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和办理检录手续,三次检录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2、放飞比赛前现场参加比赛风筝工艺评分;
3、竞赛开始前,运动员携带自己的风筝到放飞区起点报到,按编组依次进行放飞;
4、比赛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在指定放飞比赛区域进行放飞,风筝起飞成功后牵引至留空评分区,由裁判员现场进行评判,风筝放飞线不得少于30米,每组放飞时间8分钟,在留空评分区留空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每少30秒扣1分;
5、有技巧表演的风筝,进入留空评分区内即可进行表演,留空评分区外的表演不予评分,比赛中,故意缠绕妨碍他人放飞或冲撞、阻挡,取消比赛资格;
6、对参赛运动员和风筝的类别、型号、新旧、知识产权等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可进行变更或取消比赛资格;
7、风筝放飞比赛的正常风力为1至6级之间,但因气候或风力影响使风筝无法进行正常比赛时均由大会统筹安排,另行通知;
8、特大型风筝、特长串风筝,因比赛场地限制不能进行比赛时,须由领队或教练员报告总裁判长,由裁判组另行安排场地,进行放飞比赛;
9、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规定,超大型4人,大型2人,中型1人,各代表队的放飞运动员必须遵守比赛纪律,若因比赛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总裁判长进行裁决,比赛中,运动员对裁判人员和竞赛规则有异议时,可书面提报大会仲裁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