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若要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末位淘汰制’而丢掉工作的可向企业索赔。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