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