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七年的工作时间都有缴纳失业保险,则在缴纳五年可领取13个月失业金的基础上,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也就是可领取15个月的失业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46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