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指定辩护的情形如下: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和再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