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规定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对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自己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