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抚是总督和巡抚的统称,是指明朝中央政府为了处理地方事务而派遣到地方临时办事的官员。这种临时的差遣逐渐制度化,在明中叶成为常设的职务。
2、督抚的权力受制于皇帝,其权职范围在敕书中皆有说明,内容包括行政,军事,检察等 。
3、督抚的设置补充了国家机器的机能,提高了它的应变能力。
4、督抚制度的确立,有效的抑制了封建王朝内部破坏封建统治正常秩序的无组织力量的增长,比如有效的控制了武将。
5、督抚的设置是封建王朝在高度中央集权的郡主专制政体下,采取的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