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答地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相关地方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