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对于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