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这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进行明确定义。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指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其中所得款项将捐给贫困人民。
公益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满足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