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主管、经手、管理单位的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等权力。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构成都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扩展资料:
“职务”既包括管理事务也包括劳务活动。关于“职务”的含义,我国刑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主要有两种有代表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拥有的领导、指挥以及监督职权,职务的范围限定于管理事务,即领导、指挥、监督等管理性质的活动。这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如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等人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职务活动既包括管理性质的活动也包括劳务活动,即单位职工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而实施侵占行为,也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这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职工,不仅仅包括从事管理事务的领导人员,还包括一般职员和工人,如单位的会计、企业的采购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