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
其主要对象是: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