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即抗辩权。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
(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
(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四)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2、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