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决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开矿、挖沙等《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禁止的活动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规资源开发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2、对自然保护区内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造成破坏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制定生态恢复和治理方案,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开发和建设,并造成严重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要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