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
3、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