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级官员,从平民或低级官吏当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当时统治阶级需要的人才入朝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