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判决有以下四种:
1、确认违法的判决。
确认违法的判决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解释》第50条第4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作为违法的,也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2、确认合法的判决。
适用于《解释》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
3、确认无效的判决。
《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同样也适用于确认无效的判决。
4、确认有效的判决。
它与确认合法的判决适用于同一条款的情形。
确认判决的确立是行政审判发展的需求,它的存在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1、作为一种独立的判决形式,确认判决是对现有的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这四种行政判决形式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它不从属于其它判决形式,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及效力状态与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确定,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
2、作为一种宣告性、确定性和程序性的特殊判决形式,确认判决对既存权利提供了一种特别的保障。因为“每一具体个案均构成一独特之诉讼类型”,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各异,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请求不同,使得“在各式各样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资格、请求的内容、法官的权力、诉讼的程序、判决的效果,不完全相同”,确认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它以自己特有的形式保护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3、作为一种新的裁判方式,确认判决可以用来解决某种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等法律问题,为审理相关的行政案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适当途径,有利于审判人员在《行政诉讼法》《解释》所确定的框架内,作出符合行政诉讼目的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最适当的判决。
4、确认判决更新了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的理论,确立了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必然被撤销的观点,这是行政法理论的重大发展。确认判决在处理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利于平衡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