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可以过继给亲戚抚养。子女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又叫立嗣,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法律上可称之为继子女或养子女。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收养。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其实,本质上子女的过继就是一种收养的关系,准确的来说只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