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益林不允许开采的。
2013年4月27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林资发71号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第十六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