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广义的档案法具有三方面的特点:政治性、专业性、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