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有: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
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双方应当及时对账,确定每个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额,欠款金额等,防止出现账目混乱,对方赖账的情况。
【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子交换数据等可以有形表明合同所载内容的形式。32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