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对其子女的限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可以看出失信人员对子女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比如:1、限制子女出国留学;2、限制子女考公务员,在报考时会被限制无法正常参加考试;3、限制子女就读消费高的私立学校;4、限制子女找工作,在工作要查征信时,发现是失信人员的子女求职会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