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刑事裁定提出抗诉。法律规定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