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退伍后,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并且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