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理论由德国社会科学家韦伯提出,他认为,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他将人类社会的统治形式分为超人(克里斯玛)型的统治、传统型的统治与法理型统治形式三种。韦伯认为这三种权威当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权威符合理性,是现代行政组织的基础。法理型权威是通过人们认为合法的程序而形成的、具有合理性的权威,传统型权威是由于世袭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威,下级对上级的臣属和忠诚是其权利特征,魅力型权威是由于个人具有超人的才能而形成的权威。在现代社会组织中法理型权威占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