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