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关系是其他亲属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赖以发生、发展和存在的基础。指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为夫妇。法律对已婚男女之间关系的界定,即已婚男女互为配偶。配偶这一概念也界定了已婚男女最本质的生物学关系。在某种情况下,同性之间亦可以形成配偶关系。
在中国,以准予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即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双方离婚而消灭。配偶关系消灭的时间为:一方死亡;或取得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时。对应否将配偶列入亲属范围,各国的立法例和法学家的主张不尽相同。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不以配偶为亲属;现行日本民法典则以配偶为亲属;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在解释上却又将配偶作为亲属。中国历代的礼和律都以配偶为亲属,《仪礼·丧服》云:“妻,至亲也。”《服制图》将嫁入本宗之女列为宗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配偶是中国的亲属种类之一,这是毫无疑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