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