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完全属于义务行为,不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也只是依照规定补偿因实施该消防行为而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并不收取费用。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消防法》第3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7条的规定:“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参加扑救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