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侦羁押期限规定: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