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