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 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 专业标准》《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2、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 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3、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 教学的人员和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 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 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