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应优先抵充已经到期的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