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房开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交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去税务局大厅填表进行申报,另外一种方式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