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始于1993年,但从起源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1993年月9日劳动部制订与颁发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明确指出,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同年原劳动部成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省、市、自治区以及许多地市县相继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职业技能鉴定所。199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因此国家认可的只有国家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学院颁发的证书国家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