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