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
监督提点刑狱司 :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宋太宗端拱元年,始于诸路转运司置提点刑狱司,后设专司。掌本路郡县之庶狱,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盗,申理冤滥,并岁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劾奏冒法。设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后屡经废置至仁宗明道二年始成为常设机构。神宗熙宁六年各增设检法官。哲宗绍圣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设干办官。孝宗乾道八年又兼催督经总制钱。金朝亦置,掌监察官吏,体察廉能赃滥,以行赏罚。兼掌劝农、采访、管领屯田及镇防诸军。设于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统称九路提刑司,设提刑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诸职。因职权极重,号称“外台”。承安四年改称按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