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的,驾驶人应当在处罚通知15日内去车管所或交警队接受处罚,参加学习,并考试相关科目,通过后可恢复驾驶证。逾期不处理,车管所将公告停止其驾驶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