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看守所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