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