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是:
1、商标权利人对其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支配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
2、商标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其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了请求保护的商标。
注册原则下要求的商标使用必须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3、商标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使用过请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