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震级的定义方法为:
1、按破坏程度定义。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和瑞士的科学家提出划分震级的方法,但划分标准都是按照地震造成的破毁程度为依据,并非真正表示地震的强度。
2、按里氏震级定义。1939年,美国人里奇特和古腾堡在分析加州发生过的地震,里奇特在研究时发现:越是强的地震,留下的曲线振幅就越大。里奇特意识到这是一种划分震级的理想参考依据。后来古腾堡建议,如果某次地震使距离震中100公里处的标准地震仪的划针摆动1微米,即记录下的曲线振幅宽1微米,这次地震就定为一级;如果曲线振幅宽达10微米, 地震强度则要定为二级;依此类推,曲线振幅每扩大到前一级的 10倍,就说明震级高了一级。这就是里氏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