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内容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